安徽拆迁胜诉案:养殖场拆迁顺利获得合理补偿
——被拆迁人维权宝典之降龙十八掌成功案例
拆迁案件详情:
金先生系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拆迁户,承包集体土地17亩搞养殖,主要养殖观赏鸡、肉鸭等,雇佣工人22名,养殖生意红红火火。2011年其承包土地所在地区开始拆迁,但是由于补偿过低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金先生为了得到合理的补偿,寻求全国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帮助。几经了解,找到了北京拆迁维权律师团队,由于森律师和陈俊亭律师为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讲解了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拆迁法律法规及对农村拆迁的各地做法和相关政策。并针对金先生养殖场的情况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制定出周密的拆迁维权方案。
拆迁办案掠影:
接受金先生的委托之后,于森律师和陈俊亭律师根据事先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和维权方案开始维权。该案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案件,安徽省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有自己的地方政策,各个地区也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但是总体来讲补偿偏低。经过两位律师精心研究策划,针对拆迁手续不全、违法拆迁、违法进入住宅进行骚扰等启动系列拆迁维权方案。经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拆迁维权法律服务,历经46天的时间,金先生即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顺利获得了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拆迁律师话拆迁:
1、农民的房屋被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不能降低原有居住条件。
城市的房屋拆迁,2011年之前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依据,加上各个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细则或者办法,构成当时的拆迁法律体系。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规范城市房屋的拆迁,而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地依据当地制定的集体土地拆迁的法规来拆迁,严格意义上来讲地方制定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均与《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相违背,更违反《物权法》的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而确需征收土地的,我国对于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并给以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农民的个人住宅被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农民足额补偿。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这一规定,充分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个别地方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规定,有的地方甚至依据地方的红头文件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和补偿。导致补偿不合理,甚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劣时间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依法征收、合理补偿才是解决征收补偿案件的关键所在。作为被征收人只有依法维权,才能完全、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